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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张XX与被告马XX、闫XX、河间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满民初字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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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张XX,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XX,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XX,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闫XX,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间市。


被告河间市XX公司。地址:河间市东环路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中XX。


负责人赵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黄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张XX与被告马XX、闫XX、河间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张XX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张XX撤回对被告马XX、闫XX、河间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XX、张XX负担。


审 判 长  侯泊舟


审 判 员  韩静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书 记 员  李XX


  • 2014-11-20
  • 满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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