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保某某、赵XX、赵XX、赵XX、胡XX诉常谋谋、刘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4)南民初字第784号
交通事故
王天军律师 在线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4.9
    用户评分
  • 6.8万+
    服务人数
  • 1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保XX,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建设大街建西二区开发家属楼1栋3单XX。


原告赵XX,女,200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黄骅市建设大街建西二区开发家属楼1栋3单XX。


原告赵XX,男,200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黄骅市建设大街建西二区开发家属楼1栋3单XX。


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保XX,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建设大街建西二区开发家属楼1栋3单XX。


原告赵XX,男,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滕庄子乡西道安XX。


原告胡XX,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黄骅市建设大街建西二区开发家属楼1栋3单XX。


委托代理人左XX,河北XX律师。


被告常XX,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XX。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张X,河北XX律师。


被告怀远县XX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城XX。


被告刘XX,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XX市兰山区XX。


被告XXXX公司。地址:山东省XX市兰山区XX院内。


被告沈阳市XX公司。地址:沈阳市辽中县六间房乡新XX。


被告王XX,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城县XX。


委托代理人白XX,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南XX。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朝阳XX。


负责人高厚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XX、赵X,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山东省XX市XX。


负责人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职员。


被告XX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XX。


法定代表人高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河北XX律师。


原告保XX、赵XX、赵XX、赵XX、胡XX与被告常XX、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蚌埠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沈阳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衡水XX公司)、刘XX、怀远县XX公司(以下简称怀远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威远XX)、沈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常XX、王XX、蚌埠XX公司、XXXX公司、沈阳XX公司、衡水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怀远XX、威远XX、渔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XX、赵XX、赵XX、赵XX、胡XX诉称,2013年11月23日7时10分,被告刘XX驾驶鲁QxxxxW、鲁QCMxx挂解放半挂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行驶至225KM+100M处,与崔XX驾驶的辽AXxxxx解放重型货车追尾,致使该车前冲撞击被告王XX驾驶的冀Txxxxx、冀TKxxx挂XXXX挂货车尾部(第一次碰撞);随后张XX驾驶王桂圆所有的冀JHxxxx江铃全顺中型客车追尾鲁QxxxxW、鲁QCMxx挂车右后部(第二次碰撞);被告常XX驾驶皖Cxxxxx、皖CxPxx挂解放半挂车撞击冀JHxxxx和鲁QxxxxW、鲁QCMxx挂车辆的尾部(第三次碰撞);造成王桂圆等死亡、冀JHxxxx江铃全顺中型客车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第一次碰撞中被告刘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崔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XX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被告张XX承担主要责任,刘XX、崔XX、王XX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第三次碰撞中,被告常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刘XX、崔XX、王XX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怀远XX系皖Cxxxxx、皖CxPxx挂解放半挂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蚌埠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威远XX系鲁QxxxxW、鲁QCMxx挂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渔业公司系辽AXxxxx解放重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沈阳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王XX系冀Txxxxx、冀TKxxx挂XXXX挂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衡水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0517元。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与原告诉称一致。2、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黄骅市滕庄子乡西道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证明保XX与赵XX是夫妻关系,赵XX于2001年4月30日出生,赵XX于2002年12月26日出生。赵XX、胡XX与赵XX是父子关系。赵XX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3、事故车辆驾驶证、行车证,证明被告怀远XX系皖Cxxxxx、皖CxPxx挂解放半挂车的所有人;被告威远XX系鲁QxxxxW、鲁QCMxx挂车的所有人;被告渔业公司系辽AXxxxx解放重型货车的所有人被告王XX系冀Txxxxx、冀TKxxx挂XXXX挂货车的所有人。4、保险单,证明皖Cxxxxx、皖CxPxx挂解放半挂车在被告蚌埠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两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70万元。鲁QxxxxW、鲁QCMxx挂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两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辽AXxxxx解放重型货车在被告沈阳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冀Txxxxx、冀TKxxx挂XXXX挂货车在被告衡水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二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5万元。5、赵XX的死亡证明。6、赵XX、赵XX、赵XX、胡XX的户口页、户籍证明。


被告沈阳XX公司辩称,XXX汽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该车辆的车主应提交驾驶证、行车证等,在不存在拒赔的情况下,我方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本起事故中,对所有受害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发生在第三次撞击中,应以第三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做为判决各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蚌埠XX公司、XXXX公司、衡水XX公司及我公司交强险优先确认均摊,在各交强险均摊不足时,在第三次撞击中崔XX、张XX、刘XX、王XX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我公司承担30%责任中的四分之一。对停尸费、运尸费,与丧葬费系重复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中王XX的份额,因原告未能举证其没有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且原告主张其在事故发生时是55周岁,享有退休待遇,有固定收入,不应给付抚养费。对户籍证明因证据中不能体现死者具体户籍,应按农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数额过高,不应超过2万元,交通费无票据不应支持。被抚养人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能体现被抚养人具体有几个抚养人。


被告常XX辩称,原告的损失是在第四辆车撞击第三辆车时已经形成了,我的车是撞击在第三辆车和第四辆车的尾部,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车辆在蚌埠XX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两份三者险,还投保不计免赔,三者险共计70万元。如法院判定我方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常XX与怀远县XX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原告的损失是由张XX驾驶的车辆撞击一次,后来我方又撞击一次,因分不清到底是哪次撞击造成的死亡,我方不同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第二次撞击的双方承担50%的责任,原告剩余50%的损失由第三次撞击的双方赔偿。


被告蚌埠XX公司辩称,常XX驾驶的汽车主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险,挂车在我公司投有一份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其中主车三者险50万,挂车20万。事故责任认定常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强险部分由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商业险部分按双方责任分担。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对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交证据不全。运尸费、停尸费没有证据不应支持。


被告XXXX公司辩称,刘XX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险,且投保不计免赔,其中两份商业险均为50万元。但是该车辆的车主应提交驾驶证、行车证等,在不存在拒赔的情况下,我方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交强险部分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均摊,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该次事故中相关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各公司的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合理分配。该次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20%的免赔。根据该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可选免赔和特约条款,因此在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应当扣除4000元。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同意以上两家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XXXX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投保单一份、特别约定清单一份、商业三者条款一份、险种告知书一份。证明投保人在我司投保时具体投保的险种以及相对应的条款,和我公司拒赔免赔的情况,对投保人做出了具体说明,由投保人盖X确认。


被告王XX辩称,我方在被告衡水XX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两份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且投保不计免赔。所以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衡水XX公司辩称,被告王XX说的投保情况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在原告驾驶证、行驶证等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原告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涉及多方车辆及保险公司,本案原告方的损失与此次事故其他人员伤亡损失应由涉案各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如各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限额,我公司可以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意以上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刘XX、怀远XX、威远XX、渔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7时10分,被告刘XX驾驶鲁QxxxxW、鲁QCMxx挂解放半挂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行驶至225KM+100M处,与告崔XX驾驶的辽AXxxxx解放重型货车追尾,致使该车前冲撞击被告王XX驾驶的冀Txxxxx、冀TKxxx挂XXXX挂货车尾部(第一次碰撞);随后张XX驾驶王桂圆所有的冀JXXX江铃全顺中型客车追尾鲁QxxxxW、鲁QCMxx挂车右后部(第二次碰撞);被告常XX驾驶皖Cxxxxx、皖CxPxx挂解放半挂车撞击冀JHxxxx和鲁QxxxxW、鲁QCMxx挂车辆的尾部(第三次碰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桂圆、张XX、王XX、赵XX死亡和其他人员伤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第一次碰撞中被告刘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XX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被告张XX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XX、崔XX、王XX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第三次碰撞中,被告常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刘XX、崔XX、王XX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保XX与赵XX是夫妻关系,二人之女赵XX于2001年4月30日出生,二人之子赵XX于2002年12月26日出生。赵XX、胡XX与赵XX是父子关系。赵XX共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赵XX于1944年6月6日出生,胡XX于1947年4月4日出生。


另查明,被告怀远XX系皖Cxxxxx、皖CxPxx挂解放半挂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蚌埠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两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70万元。被告威远XX系鲁QxxxxW、鲁QCMxx挂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两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被告渔业公司系辽AXxxxx解放重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沈阳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被告王XX系冀Txxxxx、冀TKxxx挂XXXX挂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衡水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二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5万元。冀JHxxxx号汽车的所有人是王桂圆,该车在被告沧州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一份,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


再查明,高X(本院2014年第783号案件)的损失包括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407元,二、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322.8元,合计15729.8元。王XX(本院2014年第787号案件)的损失包括:一、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882元;二、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825.5元。合计19707.5元。原告冯XX(本院2014年第789号案件)的损失包括:一、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17717.16元,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354510.8元;三、财产损失、车辆损失、鉴定费166420元;合计638647.96元。原告刘XX(本院2014年第966号案件)的损失包括: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9186元;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157638元。合计226824元。常XX二人(本院2014年第668号案件)的损失包括: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87949.89元,二、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64705.2元,三、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车辆公估费88614元,以上合计240680.49元。王XX等(本院2014年第788号案件)的损失共计603013元。孙XX等(本院2014年第785号案件)的损失共计535539元。冯XX等(本院2014年第786号案件)的损失共计73470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黄骅市滕庄子乡西道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事故车辆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赵XX的死亡证明。赵XX、赵XX、赵XX、胡XX的户口页、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四者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同一标准计算。因王XX系城镇居民,所以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主张的停尸费、运尸费和整容费没有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原告的相应损失:①、死亡赔偿金22580元×20年=451600元,②、精神抚慰金50000元。③、丧葬费39542元÷2=19771元。④、交通费100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115246元,前6年给付13641元×6年=81846元,赵XX13641元×1年÷2人=6820元,赵XX6134元×5年÷3人=10223元,胡XX6134元×8年÷3人=16357元。合计为637617元。


在此次事故中,伤者高X、冯XX、王XX、刘XX、常XX二人的第一项损失在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按照伤者的损失比例予以赔偿。该事故中共计五辆车,五个交强险,刘XX驾驶汽车发生第一次撞击时,王XX没有责任,因此王XX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被告衡水XX公司)在无责赔偿限额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应赔偿刘XX230元,剩余医疗费赔偿限额按损失数额的比例给付伤者王XX、高X、冯XX、常XX二人,经过计算,王XX应得547.1元,高X应得605.7元,冯XX应得4953.4元,常XX二人应得3663.8元。


崔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沈阳XX公司投保交强险,王XX、高X、冯XX、刘XX、常XX应共同分割崔XX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中的医疗赔偿限额,经计算,王XX430元,高X分得480元,冯XX分得3910元,刘XX分得2300元,常XX二人分得2890元。


张XX驾驶的汽车在被告沧州XX公司投保交强险,刘XX、常XX共同分割张XX驾驶汽车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经计算,刘XX分得4430元,常XX分得5570元。


刘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王XX、高X、冯XX、常XX二人共同分割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经计算,王XX分得560元、高X分得620元、冯XX分得5070元、常XX二人分得3750元。


被告常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蚌埠XX公司投保交强险,王XX、高X、冯XX、刘XX共同分割常XX驾驶车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经计算,王XX应得600元,高X应得670元,冯XX应得5500元,刘XX应得3230元。


高X、王XX、冯XX、刘XX、常XX二人的第二项损失及王XX等、冯XX等、孙XX等、保XX等的损失应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照各自损失的比例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该事故中共计五辆车,五个交强险,刘XX驾驶汽车发生第一次撞击时,王XX没有责任,因此王XX驾驶车辆投保的被告衡水XX公司在无责赔偿限额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应赔偿刘XX561元,被告衡水XX公司交强险中剩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其余死伤人员分割,经计算,王XX应得219元、高X应得109元、冯XX应得13242元、常XX二人应得2408元、王XX等应得22435元、冯XX等应得27360元、孙XX等应得19918元、保XX等应得23748元。


被告崔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沈阳XX公司投保交强险,高X、王XX、冯XX、刘XX、常XX二人、王XX等、冯XX等、孙XX等、保XX等共同分割崔XX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经计算,王XX应得220元、高X应得110元、冯XX应得12540元、刘XX5610元、常XX二人应得2310元、王XX等应得21450元、冯XX等应得26070元、孙XX等应得19030元、保XX等应得22660元。


被告刘XX驾驶的汽车在被告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王XX、高X、冯XX、常XX二人、王XX等、冯XX等、孙XX等、保XX等共同分割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经计算,王XX应得220元、高X应得110元、冯XX应得13310元、常XX二人应得2420元、王XX等应得22550元、冯XX等应得27500元、孙XX等应得20020元、保XX等应得23870元。


张XX驾驶的汽车在被告沧州XX公司投保交强险,刘XX、常XX二人分割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经计算,刘XX应得77880元、常XX二人应得32120元.


常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蚌埠XX公司投保交强险,王XX、高X、冯XX、刘XX、王XX等、冯XX等、孙XX等、保XX等共同分割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经计算,王XX应得220元、高X应得110元、冯XX应得12870元、刘XX5720元、王XX等21890元、冯XX等应得26620元、孙XX等应得19470元、保XX等应得23100元。


冯XX、常XX的第三项损失,常XX承保车辆的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冯XX第三项损失2000元。冯XX车辆承保的被告沧州XX公司赔偿常XX第三项损失2000元。冯XX、常XX共同分割王XX、崔XX、刘XX驾驶车辆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告XX支公司、沈阳XX公司、衡水XX公司分别赔偿冯XX1306元,常XX694元。


综上,王XX获得赔偿3016.1元,剩余损失16691.4元。高X获得赔偿2814.7元,剩余损失12915.1元;冯XX获得赔偿77313.4元,剩余损失561334.56元;刘XX获得赔偿99961元,剩余损失126863元;常XX二人获得赔偿59213.8元,剩余损失174998.75元;王XX等获得赔偿88325元,剩余损失514688元;冯XX等获得赔偿107550元,剩余损失627156元;孙XX等获得赔偿78438元,剩余损失457101元;保XX等获得赔偿9338元,剩余损失544239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本院酌定崔XX、王XX、刘XX、张XX驾驶的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常XX二人的赔偿比例均为7.5%。常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蚌埠XX公司对王XX、高X、冯XX、王XX、冯XX、孙XX、保XX的赔偿比例为25%;刘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XX支公司对王XX、高X、冯XX、王XX等、冯XX等、孙XX等、保XX等的赔偿比例为20%。崔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沈阳XX公司对王XX、高X、冯XX、王XX等、冯XX等、孙XX等、保XX等的赔偿比例为15%,王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衡水XX公司对王XX、高X、冯XX、王XX等、冯XX等、孙XX等、保XX等的赔偿比例为15%。常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蚌埠XX公司对原告刘XX的赔偿比例为10%,张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沧州XX公司对刘XX的赔偿比例为40%。崔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沈阳XX公司对刘XX的赔偿比例为20%。在第一撞击中王XX驾驶的车辆没有责任,因此王XX驾驶车辆承保的被告衡水XX公司对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各人的损失及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王XX4173元,被告XX支公司赔偿王XX3338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王XX2504元,被告衡水XX公司赔偿王XX2504元。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高X3229元,被告XX支公司赔偿高X2583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高X1937元,被告衡水XX公司赔偿高X1937元。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冯XX140334元,被告XX支公司赔偿冯XX112267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冯XX84200元,被告衡水XX公司赔偿冯XX84200元。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刘XX12686元,被告沧州XX公司赔偿刘XX50745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刘XX25373元。被告沧州XX公司、XX支公司、沈阳XX公司、衡水XX公司分别赔偿常XX二人13125元.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王XX等128672元,被告XX支公司赔偿王XX等102938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王XX等77203元,被告衡水XX公司赔偿王XX等77203元。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冯XX等156789元,被告XX支公司赔偿冯XX等125431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冯XX等94073元,被告衡水XX公司赔偿冯XX等94073元。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孙XX等114275元,被告XX支公司赔偿孙XX等91420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孙XX等68565元,被告衡水XX公司赔偿孙XX等68565元。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保XX等136060元,被告XX支公司赔偿保XX等108848元,被告沈阳XX公司赔偿保XX等81636元,被告衡水XX公司赔偿保XX等81636元。


综上,被告蚌埠XX公司赔偿原告159160元。被告XXXX公司给付原告132718元。被告沈阳XX公司给付原告104296元。被告衡水XX公司给付原告105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保XX、赵XX、赵XX、赵XX、胡XX各项损失15916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给付原告保XX、赵XX、赵XX、赵XX、胡XX各项损失132718元。


三、被告XX公司给付原告保XX、赵XX、赵XX、赵XX、胡XX各项损失104296元。


四、被告中国XX公司给付原告保XX、赵XX、赵XX、赵XX、胡XX各项损失105384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汇南皮县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5元,原告负担1305元,被告常XX负担1500元,被告刘XX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XX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杨XX


陪审员  杨XX



书记员  宁XX


附:南皮县法院账户


开户行:河北XX。


户名:南皮县财政局支付中心。


账号:032XXXX35012


  • 2014-10-08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天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天军律师
4.9分服务:6.8万+人执业:18年
王天军律师
11309200****9561 执业认证
  •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北大道19号气象大厦6楼
傲宇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40余位,每月承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办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土地房产、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以及保险理赔...
  • 151 0085 6386
  • 151008563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