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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武民二初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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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XX,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骆XX,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XX。


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梁XX担负。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张XX


  • 2014-10-17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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