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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杨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 债权债务
  • (2014)镜民一初字第0173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信贤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安徽XX律师。


被告:杨XX,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杨XX,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信贤,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杨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XX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置换财产担保的申请,请求对原告赵XX提供的担保物即吴XX、金XX所有的芜湖市XX××幢××单元××室房屋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赵XX提供的担保物即吴XX、金XX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幢××单元××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X



书记员  周X


  • 2014-09-25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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