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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与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滨执二字第9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明桢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XX,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532号中XX。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明桢,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纬六路济南XX。


负责人徐XX,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XX。


法定代表人龚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4-29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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