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XX,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532号中XX。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明桢,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纬六路济南XX。
负责人徐XX,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XX。
法定代表人龚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