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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高家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丰都县高家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丰都县高家镇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90XXXX3212-5。


法定代表人江X,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丰都县高家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镇社保中心)与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国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镇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XX、文涛,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镇社保中心诉称,原告单位名称原为“丰都县高家镇劳动服务站”,于2003年3月改为“丰都县高家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又于2012年变更为现在的“丰都县高家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被告为了商业经营的需要,于2009年11月1日开始租用属原告所有的位于丰都县高XX面积为78.06㎡的门面房屋一间,租赁期限为1年,即2010年11月1日到期。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补签了书面的《租房协议》,该协议到期后,被告又以相同条件继续向原告租赁该房屋3年,直到2013年11月1日。租房期限届满后,原告决定不再出租,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被告提出等其丈夫回家后交还房屋,要求给予一定期限,并于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书,保证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无条件搬出。但被告承诺的返还房屋到期后,却强行要求继续租赁,拒不返还所租房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位于丰都县高XX90号门面1间、办公室2间、卫生间1间返还给原告,并补交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房屋时止的租赁费用。


被告张XX辩称,房屋租赁属实。如果是原告单位收回做办公用,被告愿意返还,如果是另行租与他人,被告不同意返还。被告愿续租房屋,租金也愿支付。另在被告未搬离房屋之前,原告已将房屋租给他人,且原告骗我书写承诺书,条件是被告搬走后,房屋不能租与他人。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2日,原丰都县高家镇劳动服务站改设为丰都县高镇社会保障服务所。2010年8月2日,原高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更名为丰都县高家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08年10月30日,高镇社保中心(原丰都县高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与张XX签订《租房协议》,约定:高镇社保中心将其所有的位于丰都县高XX90号门面1间、门面后面原劳动服务站办公室2间1卫租给张XX作经营休闲之用,从2008年11月1日起,期限5年,年租金1400元。后高镇社保中心将房租予给张XX使用,张XX也已交齐至2013年11月的租金。


2013年11月4日,张XX承诺租房期限已到,于2013年12月20日前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


上述事实,有丰都XX(2003)15号文件、丰编委(2010)108号电子公文、306字第005408号房权证、012XXXX5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租房协议》、承诺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张XX与高镇社保中心约定的租房期限已于2013年11月1日届满,且其承诺在2013年12月20日前无条件搬离,现期限届满,张XX应负返还房屋之责。张XX辩称愿续租房屋且缴纳租金,如原告收回房屋用于办公之用则愿返还,如租予他人则不予返还,原告辩称房屋收回将用于办公,不再租与给张XX。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房屋有排他性权利,张XX无权干涉原告对房屋的处分。张XX的辩称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理由于法无据,且与常理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位于丰都县高XX90号门面1间、办公室2间、卫生间1间给原告丰都县高家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的占有费用(按每年1400元予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XX负担(已由原告丰都县高家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垫付,被告张XX在兑现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国胜



书 记 员  陈XX


  • 2014-02-10
  • 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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