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罗X与万XX,湖南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丰法民初字第037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XX律师。


被告万XX,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万XX、湖南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员  秦XX



书记员  谭XX


  • 2014-01-21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