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XX律师。
被告魏XX,男,1971年8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魏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员 秦XX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