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XX。
委托代理人:覃X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冉X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1、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