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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XX与重庆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涛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XX。


委托代理人:覃X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冉X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1、​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4-11-28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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