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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XX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3)鼓刑二初字第2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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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句容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员工。2012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埝北XX。


辩护人曾金峰,江苏XX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曾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XX在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南京XX)云南XX,用李XX等10名客户的身份信息办理固定电话安装业务,采用虚报装机地址,谎称电话安装完毕的方法,骗取南京XX发放的购买手机抵用券(以下简称购机券)共计人民币22200元(以下皆为人民币),后用上述购机券至南京XX营业厅手机卖场换取手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7月,被告人周XX用李X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云南XX和丁家桥89号422室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2000元。


2.2012年8月,被告人周XX用黄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华XX、管家桥85号和广州XX1105室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2000元。


3.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刘X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君临XX和华XX-2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3200元。


4.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端X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XX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2400元。


5.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周X乙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广州XX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1800元。


6.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蒋X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在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XX和5层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2400元。


7.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蒋X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XX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2400元。


8.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张X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云南XX和豆菜桥4号102室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2400元。


9.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皇XX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81号文云大厦绅和XX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1800元。


10.2012年9月,被告人周XX用钟士喜的身份信息,虚报在本市鼓楼区华XX安装固定电话,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购机券1800元。


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XX在本市鼓楼区云南XX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XX用购机券换取的13部手机均已被追回,其家属同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周XX的户籍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南京XX出具的业务登记单、外线业务工作单、与XX公司的合同、南京XX手机采购价格表、周XX获取购机券及办理业务谎报竣工的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等,证人黄XX、卞X、刘XX、端XX、赵XX、周X乙、沈X、王XX、黄XX、刘XX、皇XX、张XX、钟X、张XX、赵XX、李X、杨X、罗X、王XX、王XX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周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家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周XX具有认罪、悔罪、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丽媛



书记员  陈X


  • 2013-09-18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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