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X公司与易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2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秋军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M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XX,男。


委托代理人曾秋军,广东XX律师。


上诉人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XX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XX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审判员 罗    巧


代理审判员 沈XX



书 记 员 杨XX(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2014-06-2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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