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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宜宾民初字第11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世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


法定代理人:华XX。


法定代理人:李XX。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XX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父亲李XX和母亲华XX对担任被告法定代理人有异议需启动特别程序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4-07
  • 宜宾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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