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
法定代理人:华XX。
法定代理人:李XX。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XX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父亲李XX和母亲华XX对担任被告法定代理人有异议需启动特别程序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