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女,生于1967年12月7日。
委托代理人何XX,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XX,男,生于1966年3月3日。
委托代理人:何超强,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包学军
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
书 记 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