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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XX与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邻水民初字第7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超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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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XX,女,生于1967年12月7日。


委托代理人何XX,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XX,男,生于1966年3月3日。


委托代理人:何超强,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包学军


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



书 记 员  蒋XX


  • 2014-06-05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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