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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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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男,生于1991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文涛,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男,生于1974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王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4年2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黎XX


  • 2014-02-24
  • 巴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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