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诉山东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东民四初字第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家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山东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许晓芳


代理审判员  孙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邢XX


  • 2015-01-20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