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XX,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XX律师。
被告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XX。
法定代表人明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XX诉被告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X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XX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绍军
审 判 员 李红新
人民陪审员 李明阳
书 记 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