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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XX与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广民五初字第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家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明XX,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XX律师。


被告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XX。


法定代表人明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XX诉被告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X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XX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绍军


审 判 员  李红新


人民陪审员  李明阳



书 记 员  魏XX


  • 2015-05-13
  • 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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