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曾用名罗X乙),女,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学校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理人舒X(系原告罗XX之母),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赵X,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X,男,年籍不详,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学校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王某某(系被告黄XX之母),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黄XX(系被告黄XX之父),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XX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XX,组织机构代码450XXXX3837-6。
法定代表人蒋X,重庆市沙坪坝区XX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廖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黄XX、王某某、黄XX、重庆市沙坪坝区XX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罗XX200元。
审 判 员 滕 磊
书 记 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