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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国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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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2014年7月9日、10月16日因吸食毒品各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龙,湖北XX律师。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及辩护人李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人许X在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与西塞山区京华XX(陶然风味园处)被执勤民警抓获,随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3颗。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净重12.9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X的供述与辩解;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称重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计甲基苯丙胺12.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X自愿认罪、系初次犯罪,建议对被告人许X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XX



书记员  项XX


  • 2015-01-28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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