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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XX公司与石XX、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滨塘民初字第7473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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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霸州市XX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西112国道顾庄北。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XX。


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聚贤街西。


负责人李XX,车队业主。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告霸州市XX公司与被告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霸州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宋 扬



书 记 员 刘XX


  • 2014-12-1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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