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妮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妮,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代表人祝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多宝镇文XX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庞XX,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X,天门市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吕XX、XX公司(以下简称天门XX公司)、天门市多宝镇文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天门市广播电视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X、代理审判员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妮、天门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文XX的法定代表人庞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天门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别XX


审 判 员  颜 鹏


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



书 记 员  杜XX


  • 2014-03-18
  •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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