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祥市XX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66XXXX0240-5。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XX,组织机构代码:582XXXX7499-3。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XX,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XX公司诉被告湖北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市XX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祥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钟祥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张开义
人民陪审员 朱 雷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