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钟祥市XX公司与湖北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钟祥市XX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66XXXX0240-5。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XX,组织机构代码:582XXXX7499-3。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XX,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XX公司诉被告湖北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市XX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祥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钟祥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张开义


人民陪审员  朱 雷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9-17
  • 钟祥市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