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在东莞有固定收入,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 交通事故
  •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0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施文华律师
协助主办律师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在东莞有固定收入,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案件详情

  中国XX公司与龚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034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XX,总经理

  被上诉人:龚X,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谢XX,施文华

  上诉人的主要诉求为原审原告是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龚X的收入没有其本人的银行流水和社保记录做证明,故不能认定其有固定收入,应按照较低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龚X的代理人提交了龚X妻子罗X得账户交易明细,而且提交了桥头镇石水村出具的居住证明,提供了工资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工作情况。故中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罗X

  2015.8.18


  • 2015-08-18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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