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 征地拆迁
  • (2012)郑民四终字第5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杜凯、韩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XX的代理人杜凯、韩X、被上诉人周XX及其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还周XX。


审 判 长  郝X标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崔XX



书 记 员  胡XX


  • 2012-08-09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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