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杜凯、韩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XX的代理人杜凯、韩X、被上诉人周XX及其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还周XX。
审 判 长 郝X标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崔XX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