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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XX公司诉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鼓民初字第2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夏冬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XX东梯以北部分301房。


法定代表人纪XX,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1号中XX。


法定代表人陈XX,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诉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XX公司以其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跃男


审 判 员  陈建忠


代理审判员  王明亮



书 记 员  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7-29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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