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仅限于接受
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会遭到案底的记录。
刑事案底这一术语通常用来描述经历过法院的审理并最终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相关信息,包括他们的个人数据、犯罪事实、审判过程中的详细记录以及审判结果等多项内容。
而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则被视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用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惩罚的一部分,它更多地被视为侦查阶段的一项强制措施和手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最终,唯有经过法庭公开审理并被判定有罪的刑事案件,才能真正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