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致使车祸的机动车辆已经购置了适当的保险,那么可以将该车主、驾驶员以及为之提供理赔服务的保险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
诉讼。
首先,由为其提供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在所承担的责任及其限额范围内对损失进行赔偿,若仍存在差额,则由肇事方负责补足。
另外,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死亡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的确会因受害者年龄的差异而导致赔付年限有所区别,然而这一切都必须以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准绳进行核算。
至于受诉地法院与事故责任方所在地是否一致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它们是处于同一地理位置的;
而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点,它通常依据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