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情况下是否应将婚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答案显然取决于该项财产是否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在通常情况下,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均分配,即依照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因素,对于具体的处理方式也可能存在微妙的差异。
然而,那些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物品,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私有财产。
当夫妻
分居异地且所拥有的共同财产由各自管理和使用时,当这两种情形同时出现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采取不同的态度:
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
而对于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则应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用与其差额相当的财产来抵偿另一方。
此外,如果已经登记
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在婚前支付了
彩礼并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在
离婚时,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理由。
再者,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入伙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后,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行业,在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