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具备以下法定权限及职责:
首先,他们有权参与并协助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政策及
法规,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他们有义务对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予以整改;
同时,他们还有责任阻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不合法现象;
对于发现的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隐患,他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当发生员
工伤亡事故时,他们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
此外,他们还需要参与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核以及竣工验收环节;
最后,他们有责任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整体安全生产状况,为基层工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工会法》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