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被认为是适宜进行调解的
医疗事故争议:
(1)医疗事故争议索赔金额达到10,000元人民币(包括该数值)以上;
(2)医患双方共同自愿提出申请;
(3)在法定的两年
诉讼时效以内;
(4)争议事项涉及到的当事人与医疗事故具备直接的利益关联性;
以及(5)有明确的调解要求、事实支持和理由阐述。
然而,以下几个因素提示医疗事故争议不适合进行调解:
(1)其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协商;
(2)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此类争议应由专门机关负责管理处置,或者并不适宜通过
人民调解机制来解决;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权责部门已经对其实施了受理或者正在处理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