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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能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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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居住权不可以继承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有效期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乃至终身均可。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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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的继承人能继承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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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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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震引发的海啸和火山爆发等严重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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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石流造成的交通堵塞以及河流湖泊中的冰凌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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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碰撞事故;
与其他船只或岸边设施的接触;
4.船舶在停靠时发生的搁浅和触礁事件;
5.船舶在海上失去联系或者失踪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
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
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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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的继承人能继承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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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事故以路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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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各当事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以及其所负过失的轻重程度,进行责任认定。
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当事人需承担全责;
反之,如果是由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则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及过失的严重性,来分别判定他们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若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此事故被确认为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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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要不要交个税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当今我国的税收制度中,针对遗产继承还尚未启动专门的遗产税制,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无需为继承遗产而支付任何形式的税费负担。
然而,为了完成相应的法律手续,可能仍需承担诸如房产评估费用、房产登记费用等等的额外支出。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当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时,他们在继承土地或房屋所有权时,并不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无偿接受赠与的房屋行为,我们发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房屋产权的无偿赠与行为,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那些对他负有直接抚养或赡养责任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去世后,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公务员死后的丧葬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最新出台的关于国家公务人员丧葬补偿费用方面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将向逝世国家公务人员的直接亲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救济款项,这两项津贴均以该地区前一年3至10个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准予以确定;
其次,针对其扶养的直系亲属,将按照当地的生活救助标准和物价补贴总和,逐月发放相应的生活救助金;
这其中,配偶的每月救助金额为40%,其他亲属则为每月30%,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的每月救助金额在此基础上还会额外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因公殉职的国家公务人员生前的工资水平。
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畴,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如果只需要供养一名直系亲属,那么其每月的生活救助金将按照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来计算并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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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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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承包权和经营权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我国国土上的森林、山脉、草原、荒漠、湿地以及水域等各类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但可依法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使用。
在此过程中,国家尊重并保障使用者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和所得收益的权利。
同时,使用单位亦需承担起管理、维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
2.对于我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其所有权同样归属于国家,但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开采,同时也允许公民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采掘。
在此过程中,国家将坚决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益。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集体有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但由集体实际使用的森林、山脉、草原、荒漠、湿地以及水域等资源进行承包经营。
这种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予以明确。
4.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所有的矿产、水流,以及国家所有且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脉、草原、荒漠、湿地以及水域等资源,均不得进行买卖、租赁、抵押或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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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什么?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的话,那么就在不动产所在地来进行起诉,此时的话就不需要考虑到被继承人员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这是一种确定管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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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视居住死亡谁负责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疾病或者自身原因的,则其他机关不需要负责,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与监视居住机关有关系的,该机关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我们在遇到监视居住死亡谁负责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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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执行时申诉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上诉的可能和必要性。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或口头的上诉请求;
其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所享有的上诉权利并未因该判罚而被剥夺。
另外,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还需按照程序由法院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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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前会见家属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执行死刑的相关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罪犯本人希望与其家属进行会面,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了相应的会见罪犯请求,那么,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便可以批准这项要求。
其次,当启动死刑的司法程序之时,人民法院需在交付执行之前的三天之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此项行动,同时还要指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法律监督。
再者,在执行死刑之前,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需要对罪犯进行身份验证,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认真核实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以及其主要犯罪事实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被执行的对象正是根据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从而避免误判或错杀。
此外,他们还需要询问罪犯是否有任何遗言或信件,并对此进行记录,随后将这些材料交予执行人员,以便执行死刑。
接下来,执行死刑时应公开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游街示众或其他有损于被执行人尊严的行为发生。
最后,在执行死刑结束之后,必须由法医确认罪犯已经真正死亡,在此过程中,在场的书记员需要制作详细的笔录。
而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则应该将执行死刑的整个过程(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地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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