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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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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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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又可被誉为“人力派遣”,这是一种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其中,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将员工派遣至其他的用人单位工作,并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的形态丰富多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完全派遣;
2.转移派遣;
3.减员派遣;
4.试用派遣;
5.短期派遣;
6.项目派遣;
7.晚间派遣;
8.钟点派遣;
9.双休日派遣;
10.以周六和周日作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1.集体派遣。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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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中,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派遣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则往往是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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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抵触申请抗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典定义,抗辩权的含义主要被认为是阻止其他人对自身权利加以侵犯或阻碍的权益保障措施之一。
其中包括三种类型的抗辩权,它们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并无明确约定谁应先行履行义务,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援引此项抗辩权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顺序,那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便有权依据该项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最后,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出现了可能导致其无法按约履行义务的情形,那么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也有权依据该项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出国需要报备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公务员,是有资格出国旅行的。
然而,对于公务员来说,其出境有着诸多限制措施,例如必须遵循登记备案制度以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
具体而言,凡是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官员、已经离休或退休的副司级及以上领导者,以及涉密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科级及以下职员,以及相对应等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皆属于需进行出境登记备案的人群。
对于在职的这类人员,在他们决定因私事而前往国外进修或旅游之前,需先由其所属的司室、机关纪委及局保密办公室对他们所填写的《审批表》及保密承诺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
随后,他们需要在10个工作日前将这些材料提交至人事司进行再次审核,而人事司则会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
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机关纪委和局保密办在本人填写的《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上签批意见,提前10个工作日交人事司审核,人事司按程序报批。
其中,正处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副司长、副巡视员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正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司长、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巡视员,经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离退办和局保密办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司审核,分别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三)中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由国家信访局党组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四)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审批,报人事司备案。
情况特殊的,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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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就是从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一般派遣人员都不会是核心人员,比如:销售、会计、文员、工程师、护士、工厂里流水线上的员工,保安,司机、厨师、小时工等。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的区别就是签合同的单位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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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劳务关系中涉及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医疗费用的计算方式,应该依据治疗所在地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应的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票据来确定具体数额;
其次,关于伙食补贴部分,可以依照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每日金额,乘以实际住院的天数来予以赔付;
再者,关于误工损失费,这部分也需要考虑在内;
最后,对于护理费用的计算,同样需要参照相关规定。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劳动者需向雇主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而雇主则需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这种法律关系属于一种有偿服务的范畴。
至于人身损害赔偿,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身体遭受非法侵害,导致伤害、残疾乃至死亡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或赔偿义务人以财产形式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损失费、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多项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公司把员工借给或者安排到其他公司、工厂工作。这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劳务派遣其实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的。第一种就是专门的中介服务公司,专门为客户提供劳务服务的。另外一种就是公司企业之间的派遣了,一般变现在有合作关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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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权限:
法人所享有的权力,部分源自于法律明文赋予,另一部分则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
1.作为公司的代表者,拥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威性;
2.被授权代表公司与其他主体缔结各种类型的合约;
3.当公司有资格发行债券或股票等金融工具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亲自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4.此外,法定代表人还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应有的职权。
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他们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也需接受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
然而,在委托他人代理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
三、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有哪些好处
指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好处: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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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债务发生前已经赠与子女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若父母背负债务,将自身房产无偿赠送或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予子女,在债权人提出申请并得到法院认可的前提下,可解除赠与协议或买卖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具有权力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
2、另一方面,如子女的房产与其父母所承担的债务无关,系通过合法手段购买所得,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父母处善意获得,则即使父母欠债,法院亦无法执行他们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
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此外,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且受让方明知此种情况,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然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
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当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时,债务人的相对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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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仲裁时效,这是我国法律设定的一种期限,它限制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的权利主张行为。
具体而言,所谓的仲裁时效,即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向仲裁机构寻求援助之权行使的法定期间性。
在此期限内,如果未及时行使仲裁相关权利,那么便会丧失再次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对于仲裁时效,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以及特殊仲裁时效两种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仲裁时效自权利受损害之时起计算。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权利受损害发生超过20年仍未提出仲裁,此时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则是指除普通仲裁时效之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在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时,应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亦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以及劳动仲裁时效。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因素无法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阻碍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方可继续进行计算。
同时,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亦可能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从而使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一方经营性债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无论是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面临经营行为所引发的债务问题,我们应当依据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无论此种经营行为是由夫妻中的哪一方单独承担,抑或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倘若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者虽然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独自进行,但是另一方明明知晓其配偶正在从事非法活动却并未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这类债务同样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对这一事实并不知情,或者虽然事先已经得知,但是已经明确表示反对,那么这类债务就应当被视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并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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