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农村宅基地可以收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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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可以。
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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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要收回吗
随着城乡一体化以及城里就业机会增加,不少农村人全家搬到城里,造成宅基地荒弃和浪费。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对废弃宅基地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一户一宅是最基本的宅基地政策,一户多宅仅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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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会回收吗?
户口迁出本村和进城落户的人,宅基地收回,面临拆迁严责上是不予补偿的。但有一种例外就是户口迁出但还没有落户到新的村集体且有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这样的情况也能拥有原村民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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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干部在土地纠纷中偏向一方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发现村干部处理事务存在偏颇现象,您可以向所属地区的乡镇政府提出投诉,或者是向县级人民政府乃至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局进行举报。
我们恳请上级主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并解决此类问题。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村干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严守廉政准则,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滥用职权损害广大民众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是如何回收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农村宅基地是如何回收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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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是怎样回收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农村宅基地是怎样回收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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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以宅基地所在耕地在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值作为参考依据,计算区间在六到十倍之间。
2.安置补助费:
此项补偿与耕地的征收面积和被征收前单位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相关联,并须将耕地数量除以前提条件中的单位人数,进行精确计算。
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民,其相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是宅基地所在耕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四到六倍。
然而,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助费: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标准为单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对于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其补偿上限为单季产值;
而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如能进行移植则由征地单位承担移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若无法移植且必须砍伐时,则由征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长成的树木,则由土地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辅助物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存在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辅助性设施,其补偿方式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迁移费用或者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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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离职补助待遇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许多地区都实施了针对正常卸任的村党组织书记的生活补贴政策,这一政策依据他们在职位上的任职期限进行了划分,共设为三档。
具体来说,对于那些连续任职超过六年或者累计任职超过九年者,他们享有的生活补贴标准将不低于现今在职村书记基本报酬标准的10%;
而对于那些连续任职超过十二年或者累计任职超过十八年者,他们的生活补贴标准将提高至20%;
最后,对于那些连续任职超过十八年或者累计任职超过二十七年以上者,他们的生活补贴标准将进一步提升到30%。
然而,对于正常卸任的村主任而言,他们所能享受的生活补贴标准将是相同任职年限正常卸任村书记生活补贴标准的80%。
例如,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就规定,对于离职的村主要干部,如果其担任正职的累计时间达到九至十五周年,那么他们每个月可以获得180元的补贴;
如果累计时间达到十六至二十一周年,那么他们每个月可以获得220元的补贴;
如果累计时间达到二十二周年及以上,那么他们每个月可以获得260元的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2024农村宅基地新规有哪些变化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作为核心任务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进程。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将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则,进一步加速推进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同时,我们将明确并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至全国,总体上要求确地到户,严格控制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施范围。
此外,我们还将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指南。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我们将积极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工作,以期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情况的路径。
最后,我们将制定并完善承包经营制度的相关文件,规范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热情。
二、根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方案,我们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其入市范围和途径。
这意味着,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将纳入入市制度范畴,并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和价格待遇。
农民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为了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我们将针对历史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问题,对超出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征收税费。
对于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原则上将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来实现一户一宅的政策目标。
对于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参军后农村宅基地要收回吗
参军后户籍都会送到部队上去,农村宅基地是要收回。但是在以后退伍后,宅基地是可以再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1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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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为工会成立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构等均应建立起相应的工会组织;
其次,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亦可由位于不同地点且拥有相同会员群体的两个或多个单位联合设立,同时,各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产生一位组织者来协助组织广大会员共同展开各类活动;
再次,若女性员工数量相对较多,则应在同级工会的指导和支持下设立专门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最后,若女性员工数量较少,则可在工会委员会内部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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