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案件中人名均为化名)
杨某信(2018年9月27日死亡)与高某琼(2021年5月7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二子,即杨某成与杨某华。2004年杨某信与高某琼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杨某信名下。
杨某信、高某琼生前与杨某成共同生活,二人于2017年5月12日立下遗嘱,遗嘱载明在他们二人逝世后,双方购买的房屋由杨某成一人享有。由于被继承人杨某信与高某琼没有书写能力,由杨某成执笔代父母书写了遗嘱。
杨某信、高某琼去世后,杨某成与杨某华协商处理父母遗留的房产,因杨某华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杨某成遂于2022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杨某信名下的房屋由原告杨某成与被告杨某华共同继承,原告杨某成与被告杨某华每人各分得50%的产权份额。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结合本案,被继承人杨某信名下的房屋,系杨某信与高某琼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50%的产权份额。两被继承人于2017年5月12日立下遗嘱,该遗嘱由儿子杨某成代写,系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订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执笔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原告杨某成作为遗产继承人,执笔书写了遗嘱,且遗嘱上也没有见证人,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杨某成出示的遗嘱经法院审理认定无效,遗产的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杨某成未举证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遗产的分割按照均等原则分配,即房屋由原告杨某成与被告杨某华共同继承,原告杨某成与被告杨某华每人各分得50%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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