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夏女士、王先生于2017年9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11月2日,夏女士、王先生与夏女士父母签订《协议书》约定:“夏女士、王先生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由夏女士父母出资支付,该笔款项共计20万元,剩余款项由购房人贷款支付。但夏女士、王先生需要达到以下要求:1、购房人必须和睦相处、家庭美满。2、购房人必须孝敬父母、尊老爱幼。3、购房人必须承担好家庭责任,加强主动性。4、做好其他需要各自做好的分内事。5、如违反上述协议,父母有权收回该笔首付款。”。
2019年11月10日,夏女士、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房屋一套,总价350613元。当天,夏女士父亲夏明通过刷卡向开发商公司支付20万元。
后因夏女士、王先生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6月2日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夏女士、王先生离婚后,夏女士父母要求夫妻二人返还购房出资款20万元,因无法协商处理,夏女士父母遂于2022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夏女士、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父母返还款项20万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合本案,父母为了小夫妻二人能够更好地生活,为二人出资购房,夏女士、王先生在2019年11月2日的《协议书》中也向父母承诺和睦相处、承担好家庭责任,父母基于以上承诺为夫妻二人提供购房首付款20万元。父母的出资行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夏女士、王先生也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协议书》还要求夏女士、王先生和睦共处,因此,此份协议书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时隔两年,夏女士、王先生二人便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父母有权撤销赠与,可要求二人返还出资款。协商不成后,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属于行使其享有的撤销权,夏女士、王先生夫妻二人应当返还父母的出资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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