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元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至今仍然是夫妻关系。李女士于2022年无意中发现丈夫元先生长期与一位黄女士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元先生多次向黄女士进行了转账,金额达到100多万。李女士便委托律师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元先生向其转账的全部款项。黄女士的律师在庭审中辩称:黄女士虽然自认了其与元先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元先生给予黄女士的财产中属于元先生的那一部分财产是元先生自愿赠予的,不应当返还,黄女士只需返还李女士主张金额的一半。
法院判决结果:
支持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民法典》1062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民法典》第290条对共同所有的定义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即在原告李女士与元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全部的所有权的,由于双方目前还未离婚,所以该共有基础并未丧失,原告基于共有权基础主张被告黄女士返还全部从元先生处获得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浙江中院(2016)浙01民终3370号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黄女士应当全额返还元先生赠与的财产,而不是仅返还其中一半。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刘建新(化名)与配偶李翠(化名)于2018年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两人经营所得收入20万元被存入李翠个人银行账户中。2019年,刘建新因为向其朋友陈伟(化名)借款未按时偿还,陈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建新须偿还陈伟本金
案情介绍:林先生和李女士系高中同学,婚前感情基础深厚的两人于2013年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婚礼过后不久,李女士怀孕生下了儿子小林。在一次体检中,小林不幸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肺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接受治疗。身为父亲的林先生得知儿子的诊断结果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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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先生与其妻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家庭幸福美满。但不幸的是,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李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先后因病去世了。小李去世前,担心父亲无人照料,遂拜托表哥小罗照顾,而小罗也一直尽心帮扶照顾李先生。2022年1月12日,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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