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李先生相恋多年,2021年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准备购置新房。但张女士与李先生工作时间较短,无法凑齐首付款。李先生的父亲(李大爷)为帮助儿子和儿媳购房,将其毕生积蓄68万元,全部通过转账支付到李先生的账户上。
李先生、张女士购房后,将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但好景不长,张女士与李先生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多次协议离婚。李大爷担忧二人离婚后,无人偿还款项,多次要求儿子和儿媳还款,但均遭到拒绝。
李大爷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68万元。李先生认可该笔款项系向李大爷借的,但自己目前无力偿还;而张女士却认为该笔款项是李大爷赠与的,无需偿还。
法院判决结果:
张女士和李先生共同偿还李大爷68万元。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对出资款项的性质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该出资可以约定为“赠与”,也可约定为“借贷”。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较为特殊,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也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便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出资款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仍是难以分辨。
结合法律和实际案例,我们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协商出资时,明确款项是赠与或借贷,那应依据该意思表示认定款项性质,并且最好有对应的材料,比如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凭证等。若没有对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但父母在转账过程中载明“借款”,也可明确父母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
第二,催债行为。若父母在出资后,明确向子女主张还款,实际也可反映父母的出借意图。若父母长期未主张还款,在无确凿证据证明系借贷的情形下,父母想要回钱款存在一定困难。
综上所述,父母帮助已婚子女购房出资的款项性质,需综合双方意思表示、催债行为、出资金额和用途、出借时间等相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父母子女之间因购房发生转款,最好对钱款的性质进行约定,如此可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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