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女士与严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女小严。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生育的女儿小严(出生于2010年1月30日),离婚后随女方陈女士生活,且女儿保持原姓。男方严先生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800元,每月10日前存入女方陈女士的银行卡上。今后女儿生病住院和读大学的费用双方平均承担,直到女儿完成所有学业自立为止,男方严先生可随时探视女儿”。
陈女士和严先生离婚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至2015年才分开。分开后女儿小严更名为小陈,一直随其母亲生活至今。自陈女士将女儿的名字更名后,严先生就以没有跟随其姓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后小陈以严先生未支付2016年至2021年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限被告严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陈支付从2016年至2021年期间抚养费共计40000元。
分析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陈女士、严先生与小陈之间的关系不因陈女士与严先生离婚而消除,不论小陈的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其仍有抚育、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自然人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陈女士将其与严先生之女小严改名为小陈,严先生不得因此拒绝向小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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