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伤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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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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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治疗费用需要和规定好的,例如工伤保险提及诊疗的项目和工伤保险提及到的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应符合;工人受伤情况下不能每天出勤上班的都应该采取停工留薪的;由于受伤情况较严重的或者不能到施工地出勤工作的,施工单位是应该与工人继续保留着劳动关系。

工地上受伤怎么赔偿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很多时候会出现工人在工地施工时从高处摔下或者在施工期间受伤的情况,受伤后去医院看医生算下来的医疗费用工资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很久也不多的赔偿,在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偿了呢?

  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偿?

找到了在施工地工作后先和施工地包工头签好劳动合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就算出现工人施工期间受伤也可以有劳动合同为凭证是在该单位工作而受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首先医疗费角度来算,工伤治疗费用需要和规定好的,例如工伤保险提及诊疗的项目和工伤保险提及到的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应当相符合,以上规定由我国国务院劳动保障的行政部门同我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已经设定好的。需办理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目录提及到的工伤职工医疗支出费用,和工人的工人受伤期间的康复或者受伤后的康复护理费用以及医疗使用到的辅助器具费用进行核对和检查,若以上描述几种费用属实是由工地公司结算的应及时地结算好费用。

其次伙食补贴和交通食宿费用,假如受伤工人因为当地医院提出需转到外地医院治疗的情况下,但为各种问题不能在外地住院又或者工人能接受到外地接受治疗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对这种情况给予基本的伙食补贴费和交通食宿费。按照规定也包括按照伤残程度由医院评定伤残级别需要护理的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的基金按照逐月方式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应该支付多少是以在某个地区员工的上年的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比例支出。

在工人受伤情况下不能每天出勤的都应该采取停工留薪的方式,而规定的是

(1)受伤的工人已上班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包括施工单位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

(2)工人受伤但上班尚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每个月的实法工资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工人受伤但上班没满1个月的,按合同标明的每个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还没约定好或者还在试用期内的工人是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受伤了的工人因为家庭或者日常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同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识别,受伤工人已经需要用到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人体的医疗器械(辅助工具),而工人支付的费用工作单位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由于受伤情况较严重的或者不能到施工地出勤工作的,施工单位是应该与工人继续保留着劳动关系的,再由工作单位按照每个月都加上工人受伤的伤残津贴,并且工作单位应该也要按照规定为受伤工人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如果受伤的伤残津贴是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所固定好的标准应该让工作单位再补上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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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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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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