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前准备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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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庭前的准备有: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等工作。

行政庭前准备的有哪些?

一、行政庭前准备的有哪些?

行政庭前准备有: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等工作。

二、开庭前的具体准备工作有哪些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8、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0、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11、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1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1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1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17、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18、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19、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开庭前需要进行的准备的工作很多,不仅仅是法庭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原告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律师都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对于语言上的组织以及证据材料的呈现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演练,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依法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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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
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
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
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
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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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庭前准备程序是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关键环节
庭审实质化的“四个在法庭”和一个集中审理要求,必须以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前提。在庭前准备中梳理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理清有争议事实和证据、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才能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和事实举证质证、充分辩论,并通过一次集中审理形成心证,即时作出裁判,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曾将庭前准备与庭审程序合二为一,〔3〕并在证据上奉行随时提出主义,后因争点无法固定、庭审效率低下、反复多次开庭的弊端,通过《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律》将民事诉讼程序成功地改革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庭前准备与庭审实质化密不可分,庭前准备的目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基础是庭前准备,二者共同为民事庭审中心主义服务。应然状态下,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应具备7个要件:一是充分的准备。法官和当事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准备,使案件事实在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进入开庭状态。二是准确的争点。这是庭前准备的重中之重,庭审乃至裁判始终应围绕争点展开。三是聚焦的调查。律师和法官的调查都应当紧紧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细致进行,不应盲目随意。四是集中的审理。案件应在一次开庭中连续不间断审理,不应反复多次开庭。五是成功的辩论。这在庭审中扮演最重要角色,也是贯彻辩论原则的最直接体现。通过当事人双方争锋相对的辩论,达到去伪存真、争议事实答案浮出水面的目的。六是即时的裁判。庭审结束后法官心证自然形成,应最快时间内即时作出裁判,不应间隔多日或数月。七是缜密的思维。诉讼全过程包括证据调查、归纳争点、言词辩论、裁判说理都应有一套严谨的思路方法,紧紧围绕请求权及其为基础的要件分析和相关事实进行。以上7要件在程序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庭前准备,要求充足的准备、准确的争点、聚焦的调查;第二阶段为开庭审理,要求集中的审理和成功的辩论;第三阶段为庭后裁判,要求即时的裁判。其中缜密的思维贯穿三个阶段全过程。第一阶段是前提和基础,第二阶段是中心环节,第三阶段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三个阶段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由此可见,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集中审理和成功辩论,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庭前准备程序成为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环节。然而,据调研访谈,〔4〕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并未将庭前准备摆在应有的位置重视和操作,普遍存在四种认识误区。一是将庭审中心主义等同于“一步到庭”,认为所有事项都在庭审中处理即可以达到公平正义并体现司法公信力。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体现是不进行庭前准备径行开庭。二是将庭审简单理解为开庭审理,认为开庭时当庭对证据一一质证就是庭审实质化,“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来了,不如直接开庭”。而实际上庭审中的“庭”应该是指实质化的庭,而不是特定场所意义层面的“庭”,关键在于落实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三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即使不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准备办案,不充分贯彻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同样能办好案。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庭审“虚无化”,其根源是对民事诉讼目的以及程序保障功能未予充分认识。四是认为开庭的效率在于直接开庭,面对“案多人少”和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压力,庭前准备既浪费时间又没有效果。该认识没有理解庭前准备的效率价值及其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以上四种认识误区直接导致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缺失与错位,严重阻碍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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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
  
一、预备庭操作规范
1、庭前准备工作。
  
2、组织当事人陈述。
  
3、组织证据交换。
  
4、归纳小结。
  
5、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和迳行协调。
  
6、其他事项。
  
7、宣布闭庭。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当事人陈述。
  
3、归纳小结。
  
4、当庭举证。
  
5、当庭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和当庭质证。
  
7、当庭认证。
  
8、发问和答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2、对等辩论。
  
3、互相辩论。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3、组织调解。
  
4、终结调解。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2、法官退庭和评议。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5、征询意见。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7、宣布闭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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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开庭前家属需要做些什么准备呢?
1、受害人一方家属应当做的准备工作:
首先,一定要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一定要有律师,找个懂法律的朋友做代理人也可以。
其次,律师的费用标准各个省的行业标准不一,一般也是几千块钱。
第三,开庭前搜集好各项相关证件向提交。比如被告犯罪的主观故意,您可以申请知情人出庭作证,或者社区、物业等开具证明,
其次,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明,小孩的户口,也就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2、犯罪嫌疑人家属应当做的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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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庭前准备需要准备什么?
二审时庭前准备需要准备好答辩的意见,然后提交对应的证据原件,开庭的时候还需要携带委托书,律师也要准备律师证和公函等,律师在发现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时候,应该向委托人说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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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哥们谈了一个女朋友,他们的感情特别的好,可是最近对方竟然被人欺负了,他一时生气就给过去把那人打了一顿结果把人家的头打破被拘留了,行政发庭前准备剧本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审判中心主义是三大诉讼法需共同研究的问题。刑事诉讼因出现“逮捕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1〕等诉讼形态,审判中心主义乃作为关系命题而言。民事诉讼中审判中心主义因没有关系对立面而作为要件命题存在,并主指庭审中心主义。“程序结果在内容上的正当性问题,实际已经转化为是否充分满足程序条件的问题。”〔2〕庭审在满足体现辩论原则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若干要件前提下,才能实现程序公正价值,达到民事诉讼解纷目的,这是实质化庭审,决定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这又以庭前准备为前提和基础。然而,实证研究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庭前不作准备、庭前准备错位至庭审中、庭审应有功能错位至庭后的现象,最终不可避免地使民事庭审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化。让庭前准备程序回归本位,使依次错位的各程序功能回到其应有位置,是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
一、民事庭前准备程序是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关键环节
庭审实质化的“四个在法庭”和一个集中审理要求,必须以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前提。在庭前准备中梳理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理清有争议事实和证据、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才能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和事实举证质证、充分辩论,并通过一次集中审理形成心证,即时作出裁判,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曾将庭前准备与庭审程序合二为一,〔3〕并在证据上奉行随时提出主义,后因争点无法固定、庭审效率低下、反复多次开庭的弊端,通过《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律》将民事诉讼程序成功地改革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庭前准备与庭审实质化密不可分,庭前准备的目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基础是庭前准备,二者共同为民事庭审中心主义服务。应然状态下,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应具备7个要件:一是充分的准备。法官和当事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准备,使案件事实在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进入开庭状态。二是准确的争点。这是庭前准备的重中之重,庭审乃至裁判始终应围绕争点展开。三是聚焦的调查。律师和法官的调查都应当紧紧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细致进行,不应盲目随意。四是集中的审理。案件应在一次开庭中连续不间断审理,不应反复多次开庭。五是成功的辩论。这在庭审中扮演最重要角色,也是贯彻辩论原则的最直接体现。通过当事人双方争锋相对的辩论,达到去伪存真、争议事实答案浮出水面的目的。六是即时的裁判。庭审结束后法官心证自然形成,应最快时间内即时作出裁判,不应间隔多日或数月。七是缜密的思维。诉讼全过程包括证据调查、归纳争点、言词辩论、裁判说理都应有一套严谨的思路方法,紧紧围绕请求权及其为基础的要件分析和相关事实进行。以上7要件在程序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庭前准备,要求充足的准备、准确的争点、聚焦的调查;第二阶段为开庭审理,要求集中的审理和成功的辩论;第三阶段为庭后裁判,要求即时的裁判。其中缜密的思维贯穿三个阶段全过程。第一阶段是前提和基础,第二阶段是中心环节,第三阶段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三个阶段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由此可见,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集中审理和成功辩论,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庭前准备程序成为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环节。然而,据调研访谈,〔4〕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并未将庭前准备摆在应有的位置重视和操作,普遍存在四种认识误区。一是将庭审中心主义等同于“一步到庭”,认为所有事项都在庭审中处理即可以达到公平正义并体现司法公信力。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体现是不进行庭前准备径行开庭。二是将庭审简单理解为开庭审理,认为开庭时当庭对证据一一质证就是庭审实质化,“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来了,不如直接开庭”。而实际上庭审中的“庭”应该是指实质化的庭,而不是特定场所意义层面的“庭”,关键在于落实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三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即使不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准备办案,不充分贯彻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同样能办好案。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庭审“虚无化”,其根源是对民事诉讼目的以及程序保障功能未予充分认识。四是认为开庭的效率在于直接开庭,面对“案多人少”和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压力,庭前准备既浪费时间又没有效果。该认识没有理解庭前准备的效率价值及其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以上四种认识误区直接导致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缺失与错位,严重阻碍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实现。
我哥们谈了一个女朋友,他们的感情特别的好,可是最近对方竟然被人欺负了,他一时生气就给过去把那人打了一顿结果把人家的头打破被拘留了,现在马上就要开庭了,开庭前做哪些准备的啊,开庭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律师回复]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所做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丁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3)审核诉讼材料。
(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其他准备。根据审判实践,其他准备工作包括:
①追加当事人。
朋友是开公司的,由于公司的资金出现问题,就到外地弄钱,前不久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的问题,抓住了,开庭前律师准备什么的,开庭前律师准备工作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律师开庭前要做的十四件事情

一、检查所函、授权委托书是否已经交给法院,或者准备好,当庭递交。

二、再次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举证期限是否有问题。

三、带上己方的证据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原件,以免丢失。让当事人对照证据清单将原件整理好,开庭上将证据原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带上。

四、己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否与诉状一致,有什么变更或补充说明。

五、有无补充证据,如有,份数要备足。

六、证据的证明内容,除了证据清单上写的,有无补充变更或说明。

七、有无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比如调查申请、评估申请、鉴定申请等。如已经提交,开庭时留意法官对申请的处理。

八、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列明具体的法律条文打印出来带上。

九、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针对焦点来陈述和举证。

十、列出法官会提出的问题 即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对证据不能反映的事实,要庭前向当事人核实清楚并做记录。
第十
一、搜集对己方有利的相关案例,打印出来,提供给法官。
第十
二、写答辩意见(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者当庭口头答辩。
第十
三、写好质证意见 分析对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内容存在的问题:
1、审查双方证据之间的矛盾与印证
2、寻找对方证据之间的矛盾
3、寻找对方证据和对方书面陈述、当庭陈述的矛盾
4、记得当庭审核对方的证据原件
5、从情理和逻辑上去找对方举证和陈述的漏洞与矛盾
第十
四、开庭时带上卷宗、律师证、白纸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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