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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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2、有自己的注册资本,3、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他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房产和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主要业务有以下几个:

1、是土地的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拍卖、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可以自己进行土地开发和房屋的建设。也可以将土地出让给其他开发商,让其他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

2、是房屋的开发与经营。这主要是指在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房屋的建造,在房屋建造完成之后,可以进行房屋的销售。当然,按照房屋的用途,可以建造商品房,出租房和代建房等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自己建造的房屋进行销售与出租。

3、是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了其他企业或者是行政单位的委托,代替其他企业或者行政单位进行建设。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自己的注册资本。这个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他是开发房产和地产的,所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要高于其他一般的企业。房地产开发是一项建设周期较长的、投资金额巨大的经营活动。如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初期注册资本过低,必然会导致一种投资风险,给初期的投资者以及将来的消费者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因此,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这就是为了遏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投机取巧的行为,并为房地产开发行为提供保障、保障交易的安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这因为房屋的建设是一种专业性较高建筑活动。并且在房产建设销售成功之后,大量的公民住进这个房屋中,如果质量不过关,很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事故。因此,要想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足够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安全的保障;

(四)、就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一项兜底性的条款。

三、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1)应当向相关的行政部门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行相应的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不予以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到营业执照之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向他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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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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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在缴纳其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其缴付,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性缴足。同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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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简述消费者的权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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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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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

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

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

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

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简述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取保候审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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