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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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我国金融产业发展不健全。上市企业对于融资有着天然的优势。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特别事项的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我国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二)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

(三)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

(四)我国金融产业发展不健全。

我国企业融资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以前的财政融资为主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指1984年以后进入的多元化融资阶段.第二阶段可划分为两个子阶段,一个是从1984年到1989年,即以银行融资为主的转轨时期;一个是从1990年开始到现在,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处于萌芽阶段的多元化融资的探索阶段。

企业融资的本质:

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通过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当期急需的发展资金,依靠资本市场这种短期的输血促使企业的蛋糕迅速做大。从长远的角度讲,融资是手段而不是企业的终极目的。融资通过企业有效资本的具备而指向了企业现阶段所选择的产业或将转型的产业的竞争优势塑造,进一步指向了企业的利润以及终极的股东价值回报的最大化。

二、目前我国的上市企业融资问题主要有哪些?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加之。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运转都是需要资金的,大量需要资金,可能会造成企业本身资金不够,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来说,融资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是市场当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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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国有股权转让政策不稳定,转让程序不明确,使国有股转让通道不畅,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由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稍有不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准十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性质变动,流向私有部门时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公司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待了两三年也杳无音信。很多转让协议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批准,受让双方被迫中止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受阻,不仅阻碍了国有股权的流动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国有资产的不能正常流动和产生效益,退市后的壳资源也大打折扣。因此,新的国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以后,面临加快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速度以及规范国有股转让规则的新任务,既要体现政府的导向性,更要体现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提高国有股权转让的效率。

二,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理论上来看,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包括估价和定价两个过程。估价是由专业人士根据一定的方法评估企业内在价值,定价则是在估价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价格。目前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案例,基本上按净资产价值作为定价的依据。据统计,2003年
第一季度,在明确转让价格的公司中,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计算的转让金额总计为86.99亿元,而这些公司的净资产加总起来则涉及85.07亿元,转让价格平均为净资产金额的1.02倍。笔者统计2001年广东上市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例,大部分都是按净资产价格成交。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公司有形资产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股权价值,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可能与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资产账面价值相差无几。如果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仍按净资产定价收购,将获取更多的资本利得,而另一方面,对一些劣质企业来讲,如果按低于资产值出让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那不会有买家介入,实际操作中的国有股定价确实是一个难题。

三,在具体的国有股权转让中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一是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问题,有的受让方是新组建的公司,由于新成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公司,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运作经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参与国有股竞价也必须是满足一定资质的公司,如要求受让方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的要求,或行业运作经验等等,以保证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后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转让被当成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炒作的题材,“假重组,真炒作”;将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或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大了公司的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一朋友因为年少轻狂,犯下了罪行,现被关押于监狱,想询问一下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是什么,很想帮一下朋友
[律师回复]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预防假释人员再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是遵纪守法,还是再次触犯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不符合假释条件,更不能偏颇地全都要追究假释环节的责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条款应当删除。另一方面,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也就是说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并未完毕,所以仍应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罪犯改造社区矫治体系。
具体来讲,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此,可以适当的提高假释比例,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提高罪犯在考验期的改造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加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释比例,这不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更加有利于罪犯的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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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足.其一,会见难;其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最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对犯重罪者.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其二、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三,对“严重疾病”的内涵缺乏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这里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解除羁押,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资格的范围过窄。因此,对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者,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那么。然而,何为严重疾病。这一规定既具有授权性,也具有排他性,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三,调查取证难;其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
目前,我国做的比较好的公司,员工福利越来越完善,但和国外有较大差距,谁能总结一下我国员工福利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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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环境原因。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和人们保健意识的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医疗成本随之增长,企业支付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用不断上升,由此导致员工福利成本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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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
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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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因为叔叔的儿子被行政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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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职能设置不合理,法制机构案件监督职能被弱化
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县(区)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工商所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商所是县(区)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区)级工商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以工商所的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工商所名义作出显然存在错误。
3.法律、法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源的立案期间无强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间,但没有规定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法定立案期间。这在实践中导致一些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不需要再核查案源应当直接立案的案件被无故拖延,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效率。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被解封财物的处理程序有待完善
行政处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如果工商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会自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应退还当事人,当事人可自由处置该财物。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物品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物(如该财物经法定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退还物品可能导致物品无法追回,无法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对此,《行政强制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无限制性规定。
5.法律、法规对无故降低办案效率行为无约束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规定了90日的办案期间,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案情简单、调查取证用时较短的案件,未规定特殊的办案期间。这容易导致此类案件被无故拖延,严重降低办案效率。
6.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存在困惑
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执行上的困惑。例如,《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的刑事追诉标准也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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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问题案例有哪些?
京东方对北京市政府发行。对询价加强监管。分离债:债在债券市场交易,权证在股票市场交易,分离交易。审核要求比可转债高。偏债性。给企业发行期的选择,6个月内发行即可。信息披露要求适当精简。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仍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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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家好,谁能告诉我一下有关于涉金融执行案件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有谁知道的麻烦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一)源头控制——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规范管理。

一,规范信贷管理,严格贷款审批程序。不断完善贷款手续,增强信贷人员依法办事观念,实行信贷人员对所贷款项安全终身负责制,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其
二,强化贷前资信调查,消除贷款安全隐患。资信情况是决定借款人能否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在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核实的同时,还应主动进行补充调查,以排除各种不符合贷款要求的情况。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情况、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尽可能减少以后被执行人无处可寻的困境。此外,还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资金来源、未到期其他借款情况、以往信用记录等,这些信息均应一一核实并取得相关书面资料,以备发生纠纷后,及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三,灵活运用多种担保方式,确保担保合同或条款的有效性和担保责任的实际、有效承担。在签订合同时要避免担保流于形式,避免重贷款合同、轻担保合同的做法。一方面应依法行事,注意是否存在导致担保合同或条款无效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方式是否能确保担保人最终承担担保责任,如担保人有无偿债能力,质押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能否满足偿债的需要等等。

四,强化对贷款的跟踪监督。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进行常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督,主要监督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贷款的投入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借款人如期归还借款的情形等。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借款人,应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或提前收回借款。应避免放贷后对借款人不闻不问、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毫不知情的情况出现。
对于分期、分批借款的借款人,或在一定授信额度内循环借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更应密切关注其经营中的异常行为。一旦有证据证明其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金融机构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及时止损。

(二)执行保障——人民法院强化工作联动
从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中投入的人力、精力决定了案件执行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一是要高度重视金融案件执行工作。金融案件不只是金融机构的问题,也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当同等重视,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解决。在抓好日常执行工作的同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不定期开展涉金融案件清理及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时间、人力,加大力度,统一攻坚克难。灵活执行方法和执行措施,尤其是涉企业的执行案件中,可以采取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当事人双方共同开发被执行人闲置土地、以收益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有效方式,加大资产处置和变现力度,确保金融案件实际执行率和兑现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是加强法院审执联动。诉讼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执行效果,以此为出发点采取适当措施,做到审、执兼顾。加大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让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财产处于一个稳定状态,防止其转移财产。案件审理中,加强调解,尽量减少借款人的对抗心理,增加借款人自动履行率,避免大量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动。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认真听取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共同商讨解决好金融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取消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各项限制性规定,积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执行,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全方位、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为法院执行提供有价值的线索。金融机构还应当加快建立借款人资信信息网络的进程,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确保贷款的安全,并为在执行阶段能够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报创造基础条件。

(三)社会治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要将不良贷款记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违背诚信的信息及时录入征集系统。切实抓好系统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应用,进一步压榨失信者的生存空间,增大不履约成本,促成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形成。
你好,我朋友最近找了一份在银融国际融资公司的工作,请问一下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都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企业获得资本(企业融资),不单纯是为企业发展聚集资金的问题,它实质上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其他资源只有经过与资金的交换才能投入生产。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融资又可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2、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企业内部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的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部融资仍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时,企业才能转向外部融资。
  股权融资相对于债务融资来讲,因其风险大,资金成本也较高,同时还需承担一定的发行费用,看似成本较高。但企业融资的成本,不仅包括会计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相对于会计成本,机会成本是构成企业决策行为的主要依据。从我国的情况看,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所花费的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比如,现实中企业根据对未来市场变化的预期,制定了相应的产品开发计划,但其所需资金往往受贷款规模的限制,等到银行逐级申报增加贷款规模批下来以后,也许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使企业失去一次有利的投资机会。可见,我国银行贷款的“时滞”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同样债券融资的限制条件多,对企业来讲,同样加大了机会成本,也是其不利的一面。
  企业外部融资究竟是以股权融资还是以债务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的制约。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对资金需求程度不同,所选用的融资体制也不相同。不同的融资体制规范着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制约着企业的融资形式和取向。
  因此,对国有企业而言,不仅存在着国有资产,还存在着国有负债,国有负债即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成本也就构成了国企改革的成本。我国国企改革的成本包括四个方面:
(1)离退休下岗人员安置。
(2)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费用。
(3)企业办社会的成本。
(4)企业银行债务。其中银行债务构成了企业的显性负债。对于企业从财政获取的资金,企业要承担一部分隐性社会责任,即安置下岗、离退人员、养老金、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这部分隐性社会责任即构成了企业的隐性负债。
  如何解决企业巨大银行债务包袱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资产负债率高。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料,1990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8.4%,91年至93年上升为60.5%、61.5%、71.%,1994年为83.3%,96年平均为89%。解决企业银行债务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  、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一部分。资本市场作为长期资金交易的场所,一般包括长期存贷市场、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狭义上仅指以股票和债券为信用工具的直接融资市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扩容、增效、改革、规范的成长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一部分。()用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归还一部分贷款。
(2)将部分银行贷款转为债券
  2、投资基金转换一部分。
(1)创设转换银行与企业债务的国企重组资金。国企重组资金就是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组建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基金股票(公司型基金)或受益凭证(契约型基金),把社会公众的分散资金有机汇集起来,其主要投资方向是向国企注入资本金。
(2)建立产业金融联合组成一个联合投资公司,以国企资产作为担保物,由联合投资公司出面向商业银行借款,帮助国企摆脱困境。
  3、债权变股权置换一部分。通过股份制改造,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合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向专业银行贷款超过全部资产的50%,且所欠贷款30%为逾期、呆滞贷款的国有企业,可将其超过一定年限的部分贷款,转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使债权变成股权。
  4、呆帐准备核销一部分。
  5、政府扶持补贴一部分。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贷改投。
  
(2)财政返还
  
(3)发行财政特种国债等
  6、盘活存量一部分。
(1)破。让无挽救价值的企业破产。
(2)调。结合产业、产品结构来调整资产结构。
(3)并。靠资产重组,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把优势企业扩张和劣势企业兼并结合起来,互利互惠,优势互补。
(4)转。实行股份合作制,对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产可以实行整体和部分拍卖,有偿转让,用其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和注资其他国有企业。
  以上几种方法中,利用资本市场是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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