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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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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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a.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它采用的那些建筑材料、还有一些器械和成品半成品等,以及是一些零配件,都是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b.在工程作业之中,每一道工序都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的一套标准来进行质量方面的控制的,并且需要保证每一道工序在它完成之后都要进行相应的检查等。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个项目的启动到结束,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个工程当中或许会出现许多的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对建筑行业来说,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尤为重要的,或许在工程的施工上因为某种失误,就会对整个工程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危及到生命安全,所以,建筑工程上的质量验收尤为重要。那么,如此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会不会有一个验收的规范呢?它的验收规范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工程在施工质量上的一些验收规范吧。

根据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和规定,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的一些验收标准是有一套完整的方案的,它是由我国的一些权威的建筑单位合编而成的一套规定。在实际运用之中,工程质量的检验人员将会按照这一套标准对验收的建筑工程进行验收。按照上面的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的地方,将工程进行返修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操作。

而这一套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一些具体细节:

(1)在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时候,施工单位的现场的质量管理应该是需要有相应的一些对于施工上面的一种技术标准的,要有一个健全的管理系统对质量进行管理、还需要对工程施工的质量的检验制度还有综合的质量水平有一个考核制度。

(2)相关的建筑工程是需要按照下面所列出来的一些规定对施工的质量来进行控制的:

a.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它采用的那些建筑材料、还有一些器械和成品半成品等,以及是一些零配件,都是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

b.在工程作业之中,每一道工序都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的一套标准来进行质量方面的控制的,并且需要保证每一道工序在它完成之后都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c.在不同的专业工作之中,应该存在着交叉的检验,并且要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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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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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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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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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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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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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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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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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通常法定认为在上述第
1、
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法定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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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流程5、检测能力6、计算机辅助管理。3.14检测机构、企业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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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契约属性,决定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应按《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评价依据。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生效,即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锁”一词即生动的表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成立,包括: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结合同的法定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
(4)、合同的标的确定且为法律所认可。只有具备以上要件的合同方为合法有效,方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反,如缺乏上述必备要件之一,则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审判决实践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人民依职权的审查范围,故在法律规定中,亦对合同的无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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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界定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调整建设施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很多,如果均按这些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不仅与现行的合同法立法本意不符,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建筑领域的有序、正常发展。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判定,应当严格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施工合同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专门的调整,在该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方能以无效论处,而对于违反相关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设施工合同,则不能一概给予无效的评价,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作综合认定,唯此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已将劳动力与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物。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也不可能适用返还财产的处理原则,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如何折价补偿,按何种标准折价补偿,则是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关键所在。“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由于建筑工程关涉居住、生产等多方面的安全利益,故笔者认为,折价补偿应当以建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及验收是否合格作为补偿的依据。一般而言,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方式和程序,所以,对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验收资料或者与此有关的书面材料即可认定。但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该问题关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建设工程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故极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同产生争议的,一般由人民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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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完工后的验收合格,同时也包括修复后验收合格。如双方解除合同时,工程未经竣工但已完工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是否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合同虽已解除,但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所以也应当比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一方违约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上述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即(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作为建设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建设工程。因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的,在此情形下,由于建设工程已失去了使用价值,只能采取拆除的方法重新建设,所以,承包人在该情形下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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