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享受什么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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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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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工伤认定享受什么待遇?

一、工伤认定享受什么待遇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并不是马上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步骤,那就是申请进行工伤鉴定,通过这样的操作可以知道受伤劳动者实际是造成了几级伤残,然后再根据这一情况,计算出最终应当作出的工伤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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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享受哪些待遇?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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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享受什么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三)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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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难以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40%或者30%。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然后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确认需要治疗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治区。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可以安装假肢。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省,享受以下待遇:配偶每月4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企业破产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标准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不能办理退休单位百分百责任,个人无责任先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以下待遇、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六级伤残的。具体标准由省。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所需交通、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按鉴定等级享受工伤待遇,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自治区,报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标准为、假眼。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可以适当延长、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停发原待遇,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享受以下待遇,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拒绝治疗的,保留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退出工作岗位、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转让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标准为,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自治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有困难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矫形器,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一审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一审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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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无工伤认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主要就是因为只有进行工伤认定,才能够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如果说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用人单位也是需要对此进行赔偿,但是不管怎么样都必须要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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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难以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40%或者30%。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然后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确认需要治疗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治区。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可以安装假肢。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省,享受以下待遇:配偶每月4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企业破产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标准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不能办理退休单位百分百责任,个人无责任先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以下待遇、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六级伤残的。具体标准由省。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所需交通、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按鉴定等级享受工伤待遇,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自治区,报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标准为、假眼。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可以适当延长、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停发原待遇,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享受以下待遇,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拒绝治疗的,保留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退出工作岗位、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转让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标准为,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自治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有困难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矫形器,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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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了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事件经过】吴某从技校毕业后,被一家机械厂招为车床操作工人。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按件计算劳动报酬。一次工作中,吴某不慎伤了手,要求厂方予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可厂方说计件工不属于工伤保险对象,并没给职工缴工伤保险。但吴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受伤,单位应该负有责任。【法律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在机械厂务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吴某自被该厂招为工人之日起,就成为了工厂工人,为工厂提供有酬劳动,接受工厂的管理,不管实行何种计酬方式,吴某与工厂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其次,吴某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9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吴某可以要求该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报销医药费并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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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待遇: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2、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具体内容看文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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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特困户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乡村危房改造补贴
乡村危房改造是为改善乡村贫穷家庭的寓居环境,针对乡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穷残疾家庭、其他贫穷户只需属于乡村危房改造范围的都可以享用到乡村危房改造补贴,补贴金额跟家庭艰难水平挂钩:0.2万-2万元不等。
乡村低保
乡村低保是国度给于乡村贫穷家庭的最低生活保证,2020年开端各地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进步了乡村低保金额,而且完成了分类施保准绳上依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证规范的差额发放,同时还将会根绝违规领取低保、低颐养懒汉等问题。
农民看病
今年开端乡村医保与城市医保并轨了,农民看病将享用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关于乡村贫穷家庭的医疗问题也给于更多的保证,局部地域曾经免费为乡村贫穷家庭购置了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实行大病救助等政策,贫穷家庭的农民看病也可以先看病及时报销,最后在支付本人需求支付的费用。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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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应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好好看病,看好了病再去劳动部门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肌供冠佳攉簧圭伪氦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异地受工伤享受保险待遇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地受工伤是否享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只为部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异地受工伤享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个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在哪个地方申报工伤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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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什么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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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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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工伤判定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三)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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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退休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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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后,志愿者服务受伤的人能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小贾是某风景区的志愿搜救队队员,在一次搜救工作中不慎摔伤右腿,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在小贾向该搜救队申请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只能自己承担费用。【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类似这种因公益活动而受伤的纠纷很多,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公益组织不够规范,公益活动风险较大。但是由于志愿者条例一般在本地区予以规定,因此若没有将志愿者缴纳保险作为强制条款写入条例,那么志愿者因公益活动受伤无法保障,所以只有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受伤应视同工伤,才能够充分保护志愿者权益,才有可能调动人们参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一般来讲,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活动,虽然不会与相关组织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例外条例,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志愿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帮工人”的规定,志愿者遭遇人身伤害,也可以要求公益组织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我国志愿活动,大多是由相关单位、组织发起的,所以其有义务对“帮工”性质的志愿者承担赔偿义务。将志愿者因活动受伤认定为工伤还是帮工赔偿,都属于法律对于志愿者角色定位的问题,但目前关于志愿者的社会属性还未有明确规定。此外,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侵害的问题,也应进一步明晰权责,例如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造成志愿者损害,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公益组织应当支持并帮助受损的志愿者向相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而当志愿者伤害了服务对象时,公益组织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益组织进行赔偿后,有权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临时工工地受伤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是否完工,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另外,根据《意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可见,你丈夫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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