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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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正是基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正是基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简单地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结案的几个部分。

1、申请与受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检察部门依据职权启动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通过申请启动。

申请人应当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与结案

经过初审,认为可能存在不予羁押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经过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将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批捕后在羁押期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案件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认定,以及对相关证据文件的合法性和是否可行性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发生犯罪事实认定不合理或者犯罪证据有误的情况下,所引起的司法判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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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选择恰当的申请时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出和取保候审的申请,都是要理由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来也是浪费司法资源。因此,选择时机很重要。如在刑拘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已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后再提出,就使有些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了被取保候审的机会;而太早,则案情未查明而无法作出取保决定。所以在刑事拘留期间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一定要适时,要把握好时机,一般要选择在案件基本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侦查机关尚未决定提请批准逮捕之前。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是在什么时间段从具体时点来看,一般刑事案件,刑拘期限是七天,因此在刑拘后的第三、四天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来。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刑拘期限为三十日的,律师可以在刑拘后的第二十五天的这个时点提出来。如果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刑拘期限为十四天,可以在刑拘后的第六至七天提出来。对于暂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之后及时申请。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进展和申请取保候审时机的把握,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向侦查人员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和在会见时了解到的信息进行判断。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当在取保候审条件具备之时尽早提出。因为法律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答复为三日,辩护律师可以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而不必提取保候审的申请,如此,办案机关可以不受三日内答复的时间限制,可以在较宽裕的时间内充分审查理由,作出准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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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批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逮捕针对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批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逮捕针对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与批捕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执行的是逮捕程序,而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就是批捕的意思。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批捕的时机和条件、逮捕的执行和要求都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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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种情形,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有时在案件初期就会依职权主动变更强制措施,一旦相关机关没有变更,那么,辩护人马上以该理由申请变更,仍有可能成功。但如果涉案当事人已经被羁押时间较长,除非突然发生第十八条第(八)、(九)、(十)项情形,否则以第十八条的理由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概率并不高。对此情形,建议辩护人要将第十八条的要素与第十七条第(四)项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论述,从而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提升为“应当”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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