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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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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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简易程序不同于行政处罚的正常步骤,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便捷性和高效性。 1、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2、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3、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4、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特点

在我国,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是其他规定的话,是要受到处罚的。除了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会听到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之外,行政处罚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常来讲,行政处罚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情况,要立案并且报批,最后才能够做出这个决定。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人员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来直接对于违法者进行处罚。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不同于行政处罚的正常步骤,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便捷性和高效性。 行政人员可以当场根据违法者的行为作出处罚,并不需要开具任何的证明,或者是向上报批等等。具体来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四点。

二、具体的特点:

第一,可以由执法人员自行实施。

1.通常来讲,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者是两人以上来保证对于这个案情的判断有一个公平的标准,不过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中,有一个人是也是可以的。如果在实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使用了简易程序的话,那么执法人员,也可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当然也可以是一个人。例如在交通事故当中,交警就可以一个人对于肇事的双方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实施。

2.如果是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的话,需要行政部门立案,然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最后来做惩罚,可是如果使用了简易程序的话,就可以当场来实施处罚,没有必要进行立案了。还是上文中提到的交通肇事之后,交警对于责任事故的认定以及对于双方的处罚就是属于当场实施的,并不需要再去立案。

第三,对于证据的要求比较少。

3.在我国,如果想要做出什么处罚的话,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可以。不过如果使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话,由于要求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使得没有那么多时间去搜集像其他处罚一样的证据,所以只需要拿到必要证据就可以,例如笔录和现场的勘察报告等等。只要这份证据能够证明此次事件的存在,并且责任的分配的话,就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了。

第四,处罚结果口头告知就可以。

4.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话,需要上级部门颁发一个告知书。在告知书里面会明确写道该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交纳罚款或者是执行惩罚的方式等等。不过如果在简易程序当中想要处罚的话,就不需要颁布这个告知书,只需要口头告知就可以,例如对于商店的口头警告,对于违法者的罚款等等。

当然行政处罚的前一程序也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所以如果有不符的话,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的时候一定要拿到当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证明。总体来讲还是围绕在便捷性和简易性上来说的,这也是行政工作当中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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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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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有那些方面?我的一个同学是行政部们工作的,需要去做行政处罚工作。
[律师回复]
一、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二、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对此观点,很多人不敢认同。以下几个论据可以支持此观点:论据
1、工商总局28号令中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规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对于简易程序无此要求。论据
2、《北京市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中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论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三、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工商总局28号令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对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则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必要证据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说明问题,孤证也可定案,即一个询问笔录、一个现场笔录或一份书证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个问题是:证据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诉了怎么办?是否会败诉?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必须当事人对处罚无争议,当事人有争议的,则应转入一般程序。
四、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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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涉及到了一起行政案件,需要遭到相关的处罚,并且不了解其程序,想知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二、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对此观点,很多人不敢认同。以下几个论据可以支持此观点:论据
1、工商总局28号令中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规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对于简易程序无此要求。论据
2、《北京市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中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论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三、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工商总局28号令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对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则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必要证据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说明问题,孤证也可定案,即一个询问笔录、一个现场笔录或一份书证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个问题是:证据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诉了怎么办?是否会败诉?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必须当事人对处罚无争议,当事人有争议的,则应转入一般程序。
四、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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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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