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中和解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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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一审中和解的法律特征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1、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1、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民事诉讼一审中和解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一审中和解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中和解的法律特征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二、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中,一般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同时,需要对于案件的整体发生以及纠纷事件作出解释,并且对于此事存在的意见以及解决方式给出方式途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事项才具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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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前,聊城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多。2010年起诉案件仅为3件7人,但自2011年起,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总量较大。2011年至2013年,分别受理6件11人、9件20人、15件27人,涉案金额分别为近7000万元、11亿元、42亿元。2012年,因民间借贷引发命案3件,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不断增多。
原因分析
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投资渠道缺乏引导,投机逐富心理驱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闲散资金日趋增多,投向实体经济收益慢、风险大,投入银行利息低、贬值率高,相关部门对民间资本投资缺乏有效引导,为“高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监管不力,法律规范缺位。目前除了无资质的各种民间借贷“组织”外,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众多。对于民间借贷,国家只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没有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制裁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周期长、执行难。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下落不明,逃债现象增多,通过诉讼,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而直接拘禁、威吓债务人可能见效更快。因此,在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多数嫌疑人在有借条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选择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对方还债。
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完善管控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拓展投资渠道,加强监管防控。政府部门应拓展合法渠道引导民间资金规范合法释放,为民间资本提供规范有序的投资平台;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妥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
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强化打击合力。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调解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司法机关要加强执行力度,加快办案节奏,简化司法程序,使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成为首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期有效的协作机制,通过合理分工、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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