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的概念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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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债务就是把普通债务中的当事人特定化为公司,也就是说,把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定化为公司和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债务,具体来说包括公司的贷款,未付款,应收账款等等。
公司债务的概念

债务,是跟债权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是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公司债务就是把普通债务中的当事人特定化为公司,也就是说,把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定化为公司和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债务,具体来说包括公司的贷款,未付款,应收账款等等。

一般来说,公司债务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欠下的,到期不能支付的账款。

公司债务的产生有其必然性:

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当流动资金不足时就可以通过举债来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或者是当公司的资金,不足以改造设备与装备,公司想通过融资改进机器设备达到更新换代,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是公司想对外投资,扩大市场规模,资金不足时,通过举债来获得更大的收益。

公司的债务对公司的影响有好也有坏:

适量的举债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但是如果负债率过高的话,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如果管理者操作不当的话,还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企业经营造成严重的困难。对于公司的债务,一个合格的管理者,会进行合理的债务筹划。

公司管理人需要主动清偿债务,及时的还清债务。同时需要充分调研市场,利用市场的有利条件进行债务重组,降低公司的负债比。

最后还可以尝试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吸收债权人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将债务转化为股本。现实生活中存在公司,通过抽逃资金,规避债务,将公司的资金全部抽逃,只留下法人一个空壳子。公司法规定,这种情况下,股东跟法人出现了混同,此时,我们就要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需要跟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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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步骤中债务纠纷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步骤中债务纠纷的概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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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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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公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二、破产债权和公益债务各自主要内容
1、公益债务主要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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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债权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破产实践与理论来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
1、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
破产债权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
破产债权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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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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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由该
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特点是:

1)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2)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一,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免责的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一,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二,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具有让与性。第
三,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

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也不须以一定的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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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有一些债务问题,想请问一下债务承担概念中债务第三履行的区别是什么呀,谢谢
[律师回复] 债务第三履行的区别是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
成协议,
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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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
的情况下,
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
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
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
学者通常将债务的全部移
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债务部分移转的情况下,
原债务人并没有
脱离债的关系,
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
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
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为研究目的,本文所
研究的债务承担,只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第
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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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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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根据合同自
由原则,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
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
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与债务人的履行
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大家,资产债务重组是概念是什么呢,具体的内容有些什么呢,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定义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1]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1]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2]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2]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2]
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2]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2]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2]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2]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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