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土地转让金要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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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过户土地转让金要交,房屋过户的新规定买方应缴纳的有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印花税:房款的0.05%。测绘费:1、36元/平方米。卖房人应缴纳税费:印花税:房款的0.05%。
房屋过户土地转让金要交吗?

一、房屋过户土地转让金要交吗?

房屋过户土地转让金要交,房屋过户的新规定买方应缴纳的有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印花税:房款的0.05%;测绘费:1.36元/平方米;卖房人应缴纳税费:印花税:房款的0.05%;交易费:3元/平方米;营业税:全额的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 。

二、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过户必须缴纳转让金,并且必须在准备齐全当地指定的相关材料之后,到指定的机构办理转让手续,若是机构的办理人员经过审核确定其确实满足过户的条件的,可以批准其办理请求,在过户之后,需要缴纳过户的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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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补办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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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二)办事须知
1、承让方填写申请表;
2、转让方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文件一份;
3、双方转让协议一份;
4、土地使用证及两份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两份复印件;或提供房地产权证及两份复印件;
6、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转让方为非自然人的,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文件一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房地产转让的文件一份;
7、承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承让方为非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有效的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8、承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9、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文件一份;
10、房地产设定他项权利的,需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一份;
1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办事程序
1、承让方持《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办土地出让申请表》等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窗口进件;
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审核进件材料、房地产权属,验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条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测量;
4、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草拟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
5、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6、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承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办事时限
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项目,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承让方落实有关工作的时间。
(五)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为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30%
2、交易手续费
土地交易总额的2‰-
3.5‰
(六)收费依据
1、土地出让金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2、交易手续费
(七)其他说明
1、国有划拨土地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位于2层以上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2、国有划拨土地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位于2层或2层以下,但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以上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3、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的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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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补办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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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二)办事须知
1、承让方填写申请表;
2、转让方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文件一份;
3、双方转让协议一份;
4、土地使用证及两份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两份复印件;或提供房地产权证及两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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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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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审核进件材料、房地产权属,验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条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测量;
4、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草拟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
5、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6、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承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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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项目,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承让方落实有关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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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1、国有划拨土地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位于2层以上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2、国有划拨土地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位于2层或2层以下,但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以上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3、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的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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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过户
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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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土地转让合同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土地转让合同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地块及房屋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 __ 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亩)。
四方界址为东 ,南西 ,北。
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因该地块上已建成永久性房屋,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房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 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伍万元,余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元分两次付清,即乙方于4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贰拾万元,剩余捌万玖仟陆佰元乙方于12月30日前付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在能够办理产权手续的前提下,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待甲方交付房屋后,因建设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完善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鉴于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仅由甲方承包经营,甲方保证该土地的所有的使用权人自愿将该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土地的使用权一并由乙方支配使用。
该土地及房屋如遇征用拆迁,对于补偿等事项,所有权利由乙方独自享受,甲方无权干涉,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即地上附着物,房屋、前后院坝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补偿款等)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相应房款则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支付的定金。
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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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有机结合,二者形成一个整体,当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反之,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也应随之转移。《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果合同目的是对房屋进行交易,则地随房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所有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从上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行为除了要遵守合同法外,还必须遵守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判断或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除了按一般买卖合同的标准来判断或认定外,还要看是否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副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转让时必须有特别的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由于合同的无效,也直接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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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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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 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伍万元,余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元分两次付清,即乙方于4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贰拾万元,剩余捌万玖仟陆佰元乙方于12月3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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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在能够办理产权手续的前提下,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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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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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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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⑸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⑹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流转、土地出让与土地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流转、土地出让与土地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最为宽泛的使用权转移,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包含一级流转和二级流转。就国有土地来说,一级流转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让渡,主要是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二级流转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让渡其使用权,包括转让(买卖、互换、赠与)、出租和抵押等。就集体土地来说,一般指承包地的流转。其一级流转,是指农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即集体将土地发包给农户;二级流转,可以是出租、抵押、入股、合作,也可以是转包、转让(承包权)、互换和托管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目前我们所称的农村土地流转,特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三权分置原则: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户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在目前的政策和实践层面,未加特别说明和限定的“土地流转”,特指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即狭义的土地流转概念。土地出让。出让的本意是“不为谋利而卖出”,一般为个人自有之物。土地出让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转移(初次流转),即所有权人(国家)将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以法定方式赋以使用权人。土地转让。转让的本意是把自己的财物、合法利益或权利让与他人。土地转让属于二级市场行为(再次流转)中的一种,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限于个人和组织)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国有土地的转让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移转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方式有买卖、互换和赠与等。承包地的转让主要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的发包关系随之发生变更,而狭义的集体土地流转(即承包地流转)仅限于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农户保留承包权,土地的发包关系不变。综上所述,三者既有区别,又有交叉,更有联系。土地流转的范畴更为广泛,广义上可以包括一切转移行为,狭义上特指农村集体承包地的经营权转移;土地出让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次转移;土地转让是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再转移。在国土管理工作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对有关概念严格区分、精准把握,特别是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到具体的转移行为,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不是笼统地签订为土地流转合同,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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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要收土地出让金吗
遗产房继承过户时如果房屋所属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办理过户就得交土地出让金,如果原先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限制就是出让土地的话,遗产房过户就不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对于法定继承人来讲,只需要交80元的房产证工本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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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中房屋买卖的土地证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中房屋买卖的土地证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但是有一定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律师意见:
1、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农村集体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转让。
3、未取得规划、建设、销售等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属小产权房或违章建筑,不能买卖。
风险提示:
小产权房和违章建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农村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出售。
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有机结合,二者形成一个整体,当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反之,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也应随之转移。《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果合同目的是对房屋进行交易,则地随房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所有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从上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行为除了要遵守合同法外,还必须遵守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判断或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除了按一般买卖合同的标准来判断或认定外,还要看是否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副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转让时必须有特别的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由于合同的无效,也直接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条例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如果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也就是违反了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以上是律图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转让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房屋转让的手续有哪些房屋转让过户步骤及费用房屋转让与户口迁移纠纷预防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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