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公告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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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合并公告程序主要是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签订公司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决议的形成、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合并登记。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公司合并公告程序是怎样的?

一、公司合并公告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合并公告程序主要是: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因为经营的需要而将整体与其他的公司进行合并后,肯定是要告知所有公司相关人以及相关的部门的,因为员工的权益可能就会因为合并的原因而发生变化,而登记的部门需要对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登记以便市场的管理,公示则需要公司上层决定后向所有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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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4、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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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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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做合并的程序,有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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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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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受理发出公告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五、利害关系人享有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六、公示催告程序功能体现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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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4、确定产权底价。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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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吸收合并所需提交文件: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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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程序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双案合并审理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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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程序是哪些?
①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意向和有关事项进行磋商。②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③合并各方缔结合并契约。④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⑤合并各方分别召开各自的股东会议,通过合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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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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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程序是什么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2、签订公司的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合并决议的形成。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6、合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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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由于出差的时候开车超速,现在被交警部门进行警告,行政处罚警告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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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公示催告程序里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4.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5.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既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要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
6.实行一审终审。
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公司兼并遵从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兼并遵从什么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所有者应当签订兼并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了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兼并协议不生效。因未获通过导致兼并协议无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兼并企业也可以就其所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已经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止合同的手续。在没有办理中止合同手续之前,企业不得兼并。
企业实施兼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并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过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改制。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是依照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兼并协议有效。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果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归不同的所有者。
企业被兼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被兼并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同时为兼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兼并企业还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属于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和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属于控股式兼并的,新设企业应当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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