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股份配比怎么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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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东股份配比的方法是:两人股东时为70%:30%或80%:20%;三人股东时为70%:20%:10%或60%:30%:10%;四人以上股东时建议创始人至少要保住股权生命线中的一条线:如绝对控股线(67%)、相对控股线(51%)、一票否决权(34%)。按出资额计算的,但是如果你的业务知识有专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是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股份配比怎么配?

一、公司股东股份配比怎么配?

公司股东股份配比的方法是:两人股东时为70%:30%或80%:20%;三人股东时为70%:20%:10%或60%:30%:10%;四人以上股东时建议创始人至少要保住股权生命线中的一条线:如绝对控股线(67%)、相对控股线(51%)、一票否决权(34%)。按出资额计算的,但是如果你的业务知识有专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是有限公司。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权分配计划

1.股权分配计划

有两种主要的股权分配计划:股权分配激励计划(SIPS)和工资扣存储存存款计划(SAYE)。这些可能是国内税收核准的方案,并且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可以合理避税,也可以把经济奖励和公司的长期繁荣发展联系在一起。

2.股权诱因计划

股权诱因计划必须是国内税收部门核准的。他们向员工提供可以合理避税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公司借此可以增加“免费”、“合伙人”和“搭配”股份。可以提供给员工的自由股的额度是有限制的(2004年是每年3000英镑)。员工可以用光1500英镑的税前工资来购买合伙人股份。

3.节省一如同一挣得计划(SAYE)

节省一如同一挣得计划(SAYE)必须征得国内税收部门核准。它们提供给员工在3年、5年、7年后用今年的价格购买的机会或者是给员工按现在价格高达20%的折扣。购买可以通过每月从员工的账户中扣除既定的数额的方式的来实现。每月的存款数目必须在5英镑到250英镑之间。采取此种做法免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的股份分配比关系到公司的生产和运营情况,对公司的各方面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公司在进行决策或者发布重大政策时,需要由股东大会来进行研究通过,这时候股东的股份配比直接影响了公司股东大会的结果和决策权,在公司成立时应当对相关股权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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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旧法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来分配。新法第35条则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是否必须在章程中事先明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  第167条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新公司法下,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可以选择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点评:这项修改,是因应这样的要求:例如某创业投资公司与某在IT业内有巨大影响的某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有可能创业投资公司提供大部分的资本,但可能只占少数股份,而该个人只出少许的资金,或者甚至不出资金,但占较高比例的股份。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所以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力主做这样的修改,而本人则一直是坚定的反对派。  我对此持有疑义的原因是:这是一项极易被滥用的制度:它既可以被用来方便地逃脱债务,也可以被用来行之举;同时,这也是一项容易引发纠纷的制度。  先谈逃脱债务:在可以任意约定利润分配方式的情况下,如果某公司试图逃避债务,它可以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净资产50%的限制),然后约定10年之内不享受任何红利,10年以后再享有该公司全部或者大部分利润。  对于这样的约定,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无效的,也不能认为就必然构成了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构成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则债权人尚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主张撤销该项投资)。面对这样的投资行为,债权人就非常被动了:虽然债务人投资后形成的股权也是债务人的资产之一,可用来偿债,但由于有这样特殊的利润分配约定,这样的股权有什么价值呢谁能预料10年后的情况  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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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两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B为某官员的代表。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各占50%的股权,前三年全部利润归A,后三年全部利润归B。这样的约定不可谓不公平,但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行贿:双方心照不宣:公司前三年不会有利润,赢利期在第四年后。当然,没有公司法的这项制度,仍在进行。  除了上述问题,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还有可能引发大量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例如,股东可能仅仅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但对公司在清算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未有涉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情况,如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减资等,更有可能因被股东忽略而未在章程中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反而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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